保证合同的内容是指保证人承担的保证债务和享有些抗辩权、债权人享有些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债权。保证合同的内容或条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被保证的主债权类型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事关保证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和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合同应明确约定。无此约定或约定不清楚的,应当根据本法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处置,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约定;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主从关系决定,保证期间应当确定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没约定债务清偿期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公告之日起6个月)、双方觉得需要约定的其他事情。保证人和债权人还可以就双方觉得需要约定的其他事情作出约定。
在一个具体的保证合同中,没完全拥有上述条约的,还可以补正,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效力。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