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中断与丧失时效的债权可否出售
某甲与某乙的债权到期日为1999年1月5日,某甲与某丙约定将某甲的债权出售给某丙,某甲于2001年1月4日公告了某乙债权已经出售给某丙。某丙于2002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某乙,某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觉得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笔者觉得,某乙的抗辩是没理由的。虽然债权出售公告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债权受叫人履行债务,但也含有向债务人倡导债权的意义。因此,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出售应该构成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已经丧失的债权也仍然可以出售。由于在民法原则中,自愿原则非常重要。虽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行之后不能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请求返还。因此,丧失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出售。假如债权出售后,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丧失提出抗辩,受叫人则可以请求出售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