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确认之诉
1、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他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是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况之诉。
2、确认之诉有两个特点:
一方当事人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不是需要法院判令他们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而是需要法院明确某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不是存在或者存在的具体状况。
法院对确认之诉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没给付内容,不具备实行性。
2、确认之诉的条件范围
1、当事人适格。
①当事人适格,是指对于特定的诉讼,可以我们的名义成为当事人的资格。
②诉讼当事人有原告和被告两类,相应地,当事人适格,亦可分为原告适格和被告适格。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遭到侵害或者与别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
③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是不是适格的问题是解决何人可成为特定确认之诉诉讼或案件的当事人的规范问题,是不是拥有诉的利益的问题是解决特定确认之诉纠纷是不是有诉讼保护必要性的问题。因而,它们的一同功能和意义主要在于,一方面符合诉权要件,就能行使诉权,启动诉讼程序,需要法院提供司法救济,法院也需要同意和保障诉权的行使。其次,不符合诉权要件,法院就拒绝提供司法救济,也就不可以启动诉讼程序,从而防止滥诉。
④民事诉权要件旨在排除非必要通过诉讼救济的纠纷,而或有必要通过诉讼救济的纠纷纳入诉讼视线。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关系到到底何人可就何事提起确认之诉,关系到常见意义上的确认事宜中什么才能成为司法救济的特定对象,因而更具备理论和实践价值。
2、确认利益。
①当事人适格与确认利益具备表里一体之关系,“有确认利益的人即为适格当事人,适格的当事人即有确认利益,所以确认之诉的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是同一的”,这是就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仅仅指出了二者之间存在的联系,不可以由于二者相互之间存在联系而忽略了二者之间有什么区别,进而觉得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仅需其中一项即可。
②就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的确定而言,并不可以仅仅列明只有“当事人适格”一项或仅仅只有“确认利益”一项。当事人适格与确认利益从不一样的角度,根据相应的法定标准,从两者不一样的内涵出发,发挥着对具体确认之诉纠纷和案件有哪些用途,舍弃掉二者之中的任何一项好像是不妥当的。
以上就是我们为大伙收拾的有关常识,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