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职工不可以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职位仍不可以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依据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但最多低于十二个月。二是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薪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薪资报酬的,与支付职工薪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标准的,除全额支付薪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还需加发等于薪资报酬或补足低于标准部分外25%的经济补偿金。三是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别委员会确认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也不可以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高于六个月薪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劳动合同没办法履行,双方又不可以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共识,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五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紧急困难,需要裁减职员的,用人单位应按被裁减职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等于一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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