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什么材料呢?医疗事故的鉴别程序如何进行?这类都是处置医疗鉴别事故需要筹备的工作。本文针对这类问题作详细讲解。
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的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死亡病倒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建议、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住院病人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赞同书、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抢救急危病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类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病人,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
怎么样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程序
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程序有两种方法:
1、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别
这种启动方法适用于两种状况: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患双方一方当事人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处置医疗事故争议。
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别移交鉴别的首要条件不可以仅仅理解成专指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推行了紧急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同时还应当随着有《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的其中任何一项人身损害事实,二者缺一不可。移交鉴别的时间应当是“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之后,医患双方均未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处置或者没一同委托医掌握组织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别以前。只有在卫生行政部门觉得“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时,再行移交,假如觉得无需鉴别,则不移交。这种启动方法,可以有效地解决两个问题:1)预防或者降低出现避免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掩盖医疗事故发生、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2)促进医患双方尽快启动鉴别程序,缩短处置医疗事故争议的时间。
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处置的移交鉴别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机构的平时事务性工作。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医掌握是学术性社会团体,不具备行政管理职能。假如医疗事故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和医掌握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提供与鉴别有关的病案资料、实物等,或者以其他方法不配合鉴别,该医掌握必然陷入无可奈何的境地,导致鉴别工作没办法进行。为此,确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移送鉴别的方法来启动鉴别程序。当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任何一方均可以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处置。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察,予以受理并觉得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的,在规定时间内,或有关材料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医掌握。
2、医患双方一同委托鉴别
这种启动方法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缘由、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协议,但双方赞同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上述争议的状况。这种启动方法需要同时拥有三个条件:由医患双方一同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别申请;医患双方根据鉴别机构的需要提供鉴别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同意鉴别机构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状况。